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于7月8日发布了支持长春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筹备工作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三部门的声明,长春大冬会组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在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以及赞助计划(包括货物与资金)方面获得的收入,将获得增值税免税。此外,执委会的市场开发计划所产生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例如会徽)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门票销售收入,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均将免征增值税。
对于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也将免征增值税。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获得的收入,以及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的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和提供相关服务所获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所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执委会用于办理业务的账簿以及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印花税。对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而产生的产权转移凭证,也将免征印花税。
在关税方面,执委会为举办长春大冬会而进口的、由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且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直接用于赛事的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对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长春大冬会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处理。赛会结束后,若复运出境,则予以核销。若选择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依法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及消费税。